这个问题涉及到介入第三人行为时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判断,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我们举一详例说明:前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撞倒行人,将行人撞倒在机动车道内,其见状并未立即停车救人及采取警示措施,却将车驾驶至前面路边停下,导致被追上的后车碾压死亡。该示例中,后车正常驾驶且因雨天夜间视线不清根本无法预见到前车撞倒行人并将受害人遗留在车道上,后车正常驾驶行为系合法且无过错的行为,因此,不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虽然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被后车碾压致死,但前车仍应对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再看一下,如果介入的是第三人的故意杀害行为而死亡、医院过错医疗行为而死亡,因这些介入因素乃异常性因素、前车司机也无法预见,原因果关系发生中断,前车司机对行人的死亡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因果关系中断讲的是在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另一种独立的原因力,在一定条件下介入原因改变了原有的因果关系进程从而发生原有因果关系中断,原侵权行为人不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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