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第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第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第五清理债权、债务;第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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