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范围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主犯,分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首要分子必须交代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次,从犯,分次要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罪行;帮助犯应当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及自己所帮助的犯罪实行行为。
再者,胁从犯应交代自己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最后,教唆犯应交代犯罪事实范围包括自己教唆行及所了解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实施犯罪行。
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应供述:第一,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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