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大道的2O%。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两种情形:
第一,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将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应当首先解决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纷争,只有商标撤资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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