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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未及时退手稿是否侵犯发表权

2018.12.061150次播放知识产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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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公开权”。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是作者个人秘密的一部分,公开作品是作者的一项人格权。公众即为不特定任何人,其数量不限。只要作者将作品向不特定任何人(即便是一人)披露,即认为已行使公开权。反之,披露的对象被作者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保密义务,则不属公开。公开权的行使往往包含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版、展览、上演等。发表权是作者一项权利,其内容包括决定是否将作品公诸于众,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公开。未经作者许可而公开其作品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出版社未及时的退手稿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对方已侵犯的发表权,公开作品本来就是作者的一项人格权,到时候作者可以要求出版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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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应毓婷

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应毓婷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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