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违背其他诚实信用行为的主要有: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作出的缔约行为;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六、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为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记而合同未生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失;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合同未成立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九、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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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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