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以及限额,在2008年2月1日前后有非常大的变化,针对车辆是否有责任,分为两种不同的赔偿限额。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车辆对交通事故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60000元
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1.2万元
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1.21万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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