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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不当庭宣判

2018.12.0456575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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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及量刑要件,或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可以当庭宣判;如案情复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当庭宣判是以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法庭已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并能正确使用法律等为前提条件。刑事案件人命关天,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涉及到被害人的精神创伤或财产损失,关乎人权、社会公平正义等诸多社会因素,因此对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更应该慎重。
当然,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来讲,对案情简单,控辩双方已充分表达意见,当庭宣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也还是应当提倡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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