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二、调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如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等。
三、认定和复核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处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损害赔偿调解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六、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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