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商标纠纷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商标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刑事纠纷案件。实践中,要是有这四种纠纷发生,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就涉及到管辖的确定。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那么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是否也一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得规定,自2009年1月5日期,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自2009年1月5日期,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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