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的过失,会出现漏填或者错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发明人可以进行更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即可。但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
(1)提交全体申请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包括如下几种:
(2) 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 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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