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及其他涉及款项支付的合同中一般会涉及逾期付款利息,那么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如何呢?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债务人须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如:“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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