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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