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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注意什么

2018.11.201443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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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对于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
第一、材料风险负担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材料不是因为承揽人保管不善而损毁、灭失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也即在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损毁、灭失并非是因承揽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形下,材料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定作人自己承担。
第二、成果交付负担
即在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应由承揽人负担,交付之后则由定作人承担风险。因此承揽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到上述风险负担后,再行考虑是否签订合同,以免后期承担太大的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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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张露涛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张露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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