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的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的请求及其理由以及主要证据。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不予以受理,即: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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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强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
郭延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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