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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2018.11.162117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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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为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由债务人债权人占有的特定财产,为质物;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特定财产出质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应按照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去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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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符文煊

广东朗畅律师事务所

符文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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