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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务法院支持吗

2018.11.154976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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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的俗称,是相关债务人之间拖欠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欠乙的债,乙欠丙的债,丙又欠甲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
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可以支持: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不能为了自己的债权抵销而强制别人提前清偿,加重对方的责任。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或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债务不可抵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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