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1元转让股权”都被税务机关视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理由,进而遭遇税收合规性审查。为有效化解“1元转让股权”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建议采取如下三项措施。
一.完善股权转让价格评估体系。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股权转让价格或提供的转让价格与当前市场公允价值明显不符的,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也明显有失公允的,由税务部门参考税务鉴证机构的最终判定核定计税价值。
二. 统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口径。
三. 严控股权转让审议审批程序。也就是说,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审议审批、审计、评估等程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如果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即小于零,采用1元的价格转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如果企业严格遵照规定程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在对净资产评估价值复核通过的前提下,“1元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是安全可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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