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并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当事双方共同向交警部门一致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第一,调解的依据;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第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第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第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第六,调解的日期。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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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强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
郭延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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