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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

2018.11.126697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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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是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有时候被继承人生前是有债务的,债权人是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的,这时候就容易发生纠纷了。那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此类案件应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个案由,系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一类,故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确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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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符文煊

广东朗畅律师事务所

符文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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