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车辆必须投保的一个险种,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险的性质,是国家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给予保护的一种强制手段。车辆所有人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是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且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由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规定,而不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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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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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强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
郭延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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