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债权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相应的债务的范围。债权人放弃债权属于他自己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免除债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免除必须是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或者是书面;第二,免除必须是指向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表示免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债的关系不消灭;第三,债权人放弃债权是不可撤回的,即表示送达给债务人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该项债权的权力,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债权人被宣布破产时,债权人不能任意处分其债权债务,故也不能做免除的意思表示。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要同时具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有瑕疵或者不成立都属于无效的债务免除。对于债权人来说,处分自己的债权虽然是一项权利,但是还是不能任意为之,需要遵守法鲁的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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