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后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且应当送达当事人,但是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要件的。签字只是证明当事人收到了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当事人是否签字,对以后事故损害索赔都不会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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