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①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②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③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④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⑤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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