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投保了“三者险”的。应当按照“三者险”合同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车辆一方按照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车辆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在过渡时期既投保了“三者险”又投保了“交强险”的。三者险将成为交强险的一个补充和延伸,在出险后应当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由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规定的损失、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事故由非机动车一方违章引起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3.在“交强险”条例实施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当在“交强险”规定的最低幅度内,直接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国务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法定的“交强险”已经全面推行,作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承担投保的义务,如果其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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