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监察管辖88个罪名分为六类,分别为
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罪名)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罪名)
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
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罪名)
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罪名)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等。
五、责任事故犯罪(11个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六、其他(19个罪名)
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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