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所获得赔偿归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提出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曾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监事有前项行为时,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4.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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