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债权实现,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于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质物,以作担保之用,故定金在性质上属于金钱质。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責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我国法律没有对定金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但对其最高限额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基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所以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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