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服刑人员不是好人,做人的品格有问题,说的话不能相信,这是一种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更何况服刑人员对所了解事实的表达。其对事实的表述属于证人证言,只要满足证人的条件以及证言内容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证人,首先要满足能够清楚认识和表达的条件,而服刑人员一般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成为证人的资格;即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时段也具备证人资格。而且,尽管服刑人员属于“污点证人”,但并不影响其证人的身份。那么既然能够作为证人,其关于事实的表达就属于证言,只要其证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拥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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