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种原因,男、女无法维续婚姻,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也同样爱着孩子,在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虽然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往往会担心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出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比如再婚,那么会有一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再婚,需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另一方,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可以这样约定吗?
答案是不可以,首先,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第三者加以干涉,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束再婚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考虑的原则就是男、女哪一方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孩子八周岁以上的还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所以不能够以直接抚养方是否再婚做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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