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来说,对于有过错方的人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的问题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不抚养方不管有没有过错都需要进行相关的抚养费支付。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此,对于过错方只会在相应的赔偿上有要求,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上是没有关系的,一样需要进行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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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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