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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2019.09.292238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视频内容

最高院就有一个专门针对没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里面就规定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同样,共同生活期间,如果有共同债务,比如说一起借钱买房,那么这个债务也是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有两点要提醒大家:
第一,我今天所讲的同居,并不是两个人处朋友,谈恋爱时的同居,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有个同居的现像就要求分对方名下的财产,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如果有一方或双方,是在已婚的情况下,对他人长期共同生活,这个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双方分手时,不能直接两个人就给分了,因为这这损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比如,男方是已婚的,他在和同居人分手时说,这个房子我不要了,留给你吧,这在法律上不可以,因为这处房有男方的一半,同时也是和他合法妻子共有的共有状态,他不能代替妻子直接处分,他不要了,那这一半就全是妻子的,男方把房子送给同居人,就是无效赠与。
对于孩子问题,和婚生子女的处理原则完全一样,没有什么特殊的。
最后要说的是,如果协商不成走诉讼程序,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要分成两个案子分别立案,不能像离婚案件一样,放在一起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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