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期徒刑关于减刑的规定规定在《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第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第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第二,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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