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要给经济帮助,那具体条件是什么呢?第一、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又没有钱的就属于生活困难,那怎么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实践中一般不会采取房屋帮助的形式,因为第一,可能还住在一起发生其他冲突,或者对另一方管理房屋也不方便。第二是因为如果到时候不腾房,会引发新的冲突或者诉讼,尤其是腾房的事儿,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这样可能损害到提供帮助的一方,最常用的就是给钱款的帮助,一拍两散干净利索,最后呢,另一方也有要求提供帮助的能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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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
北京若桐律师事务所
曹成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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