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也可以叫委托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的,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被代理人的事务,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有关于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首先应当遵循《合同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对于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及代理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等,可以按照双方自己的意愿,经协商达成一致而确定。而与此同时,也要符合法律对代理的专门规定,比如《民法总则》第167条就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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