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比如《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而民法总则中,就有专门的一个章节是讲代理的,比如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等等。
那么,合同代理人究竟有哪些权利义务呢:
(一)合同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活动;
(二)合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其代理权限以内,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来实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为。不得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如果该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则不得实施相应代理行为;
(五)如果代理人自己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则其不得代理对方,除非对方同意;
(六)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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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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