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旨在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权代理的行为后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只能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即没有法律依据,被代理人也没有委托授权,同时有权机关也未指定代理,而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自己无权代理的事项;
(三)行为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即行为人原本是有代理权的,由于某些原因,其代理权消灭,而仍以他人名义实施自己已经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活动。
对于这三种形式,只要被代理人没有追认,其行为后果都归行为人自己承担。但是,如果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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