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是针对合同的效力而设定的,即是作为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条件。该条件与合同的成立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附条件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成立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自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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