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是针对合同的效力而设定的。根据所附条件作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附条件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只有当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生效;另一类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已经生效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自动解除。
那么附条件合同,是不是就可以任意的附加条件呢?当然不是!所附条件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这个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将来有可能会发生,但将来是否一定发生也不确定的事实。(二)该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附加在合同上,而不是法律规定必须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
(三)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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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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