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债务的法律后果,有以下2点:
(1)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债务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所谓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不需要依附其他权利存在的。
所谓从权利指相对于主权利而言必须要依附某主权利才能存在。
例如,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债权人所享有的房产抵押权是依附于他所享有的债权的,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如果他的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就没有了。但是反过来,没有房产的抵押权,他的债权并不受到影响。
当然,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质押给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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