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尤其是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办案机关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然后按流程出具报案回执或立案通知书等。
但是经过查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简称“销案”,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
因此,撤案是程序问题,不需要经过报案人的签名的。一旦启动这个程序,公安机关会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其由正本、副本和存根三部分组成。这份文书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凭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扭送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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