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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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成霖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阮成霖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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