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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多久

2018.10.2215695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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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会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是有案必立的,但是刑事案件的立案主导权不单在于公安机关,也在于检察院,因为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具有监督权利,那么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是怎样的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释时,公安局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回复,检察院又可根据公安机关回复要求公安机关在十五日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这之后,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要求认为有异议,可在五日内经县级负责人批准向同级检察院提复议,收到复议之后的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答复决定,公安机关对此答复决定仍提异议,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十五日内作答复。
综上可知,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一个具体时间内的自由时间,依据具体情形而不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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