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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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辩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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