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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为何必须是书面形式

2018.10.19189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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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同时,旅游法第58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上述规定囊括了有关旅游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但上述法律规定,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规定,也仅仅是行政部门对于旅行社经营规范的要求,这是旅行社服务的外在要求。
旅行社应当遵循特殊法的规定,因此,虽然《合同法》中有关口头合同形式的规定,但旅行社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有关旅游合同形式的特殊规定,即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旅游合同为什么不可以适用口头形式,归根结底是旅行社服务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旅行社的服务是预期服务,旅游合同关系成立至履行合同尚存一段时间,如果单凭当事人的记忆,难免出现信息偏差;旅行社服务缺乏实物样品的比对,更多的是旅行社的口头和旅游行程的书面描述;旅行社的服务涉及面广且杂,一条旅游线路,涉及的服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六要素,只有书面形式才能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旅行社服务的这些特点可以推断,旅行社服务不适用即时清结的口头形式。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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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朱颖卓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朱颖卓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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