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出于人情关系考虑,一般熟人借款均不会在借条中载明借款利息,如对此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需要区分民间借贷发生的主体,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不能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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