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问题也是在夫妻离婚时常常遇见的,夫妻离婚债务包括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一方认为这笔借款与其无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此方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和你前配偶明确约定这借款属于你前配偶的个人借款,或者能证明这些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法院只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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