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的存在,与育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将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如果是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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