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无效。但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为: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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