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决定分开,离婚就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父母需要给付小孩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权,那么不给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
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因为放弃接收抚养费就剥夺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
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话,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方式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也不能直接剥夺其探望权,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探望权的行使。
所以,不出抚养费也是可能具有探视权的。
只有在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才会被中止探望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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